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玉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刘 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