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梅,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霞,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炜斌,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关福,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蔡凤群,女,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忠文,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玉梅、吴霞与被告张关福、蔡凤群、张忠文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张玉梅、吴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玉梅、吴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天娇
书记员:林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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