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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洁与刘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玉洁,女,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曼,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坚,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玉洁于2019年1月1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1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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