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故意杀人刑事决定书
2020-08-08
独角龙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8)赣刑申27号
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以(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玉环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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