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琴,女,193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昭。
委托代理人刘丰畅,上海虹桥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申,男,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张洋(系张申之女),女,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原告张玉琴诉被告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玉琴负担。
审判员:王 琳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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