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玉良与朱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玉良,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琴,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忠华,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玉良与被告朱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琴、被告朱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3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2019年3月22日归还。现约定的归还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朱忠华辩称:借款时已向原告的朋友陈佳转账了5,000元作为借款利息,现无还款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确认借到原告张玉良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9年3月22日一次性偿还。2019年3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微信转账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主张向案外人陈佳微信转账的5,000元为支付给原告的借款利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玉良借款50,000元;
  二、被告朱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朱忠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忠华负担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