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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芳与宁波百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玉芳,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昌健,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
  被告:宁波百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金群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张玉芳与被告黄昌健、宁波百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玉芳于2019年3月13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玉芳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芳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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