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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谨与徐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玉谨,女,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骏,女,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玉谨与被告徐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徐骏送达,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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