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玮,女,1947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守福(系原告之夫),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蓉,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睿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玮与被告张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守福和胡国蓉、被告张莉、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睿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121,56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62,5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2,2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初次鉴定)1,95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张莉赔偿。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9时许,在本市宛平南路XXX号龙华医院附近,张莉驾驶车牌号为赣L5XXXX小型轿车撞倒张玮,致张玮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事发时赣L5XXXX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玮诉至法院,要求张莉、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莉辩称,对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莉系肇事司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张玮的各项诉讼请求,鉴定费(初次鉴定),无异议,同意由张莉赔偿;律师费,张莉同意赔偿3,000元;其余诉讼请求均认可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赣L5XXXX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玮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及住院膳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无异议;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的赔偿标准及护理期90天;交通费,认可2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7日9时许,在上海市宛平南路XXX号龙华医院处,张莉驾驶车牌号为赣L5XXXX小型轿车撞伤张玮,致张玮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于当日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张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玮伤后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以下简称龙华医院)就诊,查体:腰部活动不利,胸腰段叩压痛(+),右膝外侧、右膝内侧压痛(+);膝关节CT示:胫骨平台骨皮质毛糙;诊断:胫骨平台骨折?2015年12月31日,张玮的右膝MRI示:右膝内外侧半月板变性撕裂,右膝关节退变,右胫骨外侧平台下骨髓水肿,少至中量积液。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3日,张玮因双膝骨关节病、右膝半月板损伤入住龙华医院行右膝关节镜下探查+内外侧半月板修整缝合术+胫骨前髁成形术。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2日,张玮因双膝骨关节病、右膝半月板损伤再次入住龙华医院予以完善检查及对症治疗。之后张玮至龙华医院复诊数次。上述治疗期间,张玮自行支付医疗费(已扣除住院膳食费)121,202.1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用外固定支具)560元,张莉垫付医疗费705.50元。
  2017年11月15日,经张玮委托,上海申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张玮的伤残程度、伤后休息、营养及护理期限出具评定意见:被鉴定人张玮肢体交通伤,致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其损伤后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张玮为此支付鉴定(初次鉴定)1,950元。
  在本案诉调阶段,保险公司对张玮的伤残等级持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张玮的伤残等级出具重新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玮在双膝关节退行性病变的基础上遭本次交通伤,后遗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等,构成XXX残疾。保险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重新鉴定)4,200元。
  另查明,事发时,涉案赣L5XXXX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且购买不计免赔。
  事发时,张玮系非农家庭户口。
  事发后,张玮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保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户口簿、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保单抄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外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公安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认定张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张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张莉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事发时肇事赣L5XXXX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张玮据此要求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根据张玮提供的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本院凭据确认张玮自行支付医疗费121,202.10元,同时结合张莉垫付的医疗费705.50元,合计121,907.60元,可在本案一并予以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莉与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分别确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62,5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及上海市护工市场的一般收费标准,酌定为4,500元。交通费,根据张玮治疗、鉴定及处理涉案纠纷所需,综合考虑公共交通代步方式等,酌定为1,500元。衣物损失费,考虑到涉案交通事故的冲击力及突发性确会造成张玮随身衣物的损坏,故本院酌定为300元。上述损失合计200,343.6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4,456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4,156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300元,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余额115,887.6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鉴定费(初次鉴定),系张玮确定损失所需,本院凭据确认为1,950元。律师费,系张玮为本次诉讼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有利于其充分实现司法救济,且其主张的金额尚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5,000元。上述损失合计6,950元,由张莉承担,与张莉为张玮垫付的医疗费705.50元相抵扣后,张莉尚需赔偿张玮6,244.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玮200,343.60元;
  二、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玮6,24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张玮已预缴),由张莉负担;鉴定费(重新鉴定)4,2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预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丁炯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