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玲,女,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春峰,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玲与被告施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玲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施春峰名下银行存款421,450.5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施春峰名下银行存款421,45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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