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珠皓,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忠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阚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忠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珠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珠皓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忠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张珠皓以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珠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忠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瑛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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