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珺,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刚,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庆祥,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利建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珺与被告上海保利建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珺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5.69元,由原告张珺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