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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琛与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宁,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仙敏,男。
  原告张琛与被告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琛负担。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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