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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与苏启建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琳,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启建,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斌,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琳因与被上诉人苏启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判所称的物业公司原始图纸根本就不存在,关于XXX号围栏基本没有大的改动一说更是模棱两可,无事实依据。
  苏启建辩称,不同意张琳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张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苏启建拆除擅自搭建在抚远路XXX弄XXX号和XXX号房屋之间,张琳房屋东南面的围栏,并将两户之间绿化带中擅自铺设的道路一并拆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琳系抚远路XXX弄XXX号(以下简称XXX号)房屋业主,苏启建与上海远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抚远路XXX弄XXX号(以下简称XXX号)房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签收XXX号房屋《房屋资料及钥匙交接表》。XXX号房屋位于XXX号房屋东南面。XXX号房屋入户门在房屋北侧,与XXX号房屋不相邻。
  2018年3月28日,远洋博悦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7月13日上午九时左右,小区保安在园区例行巡逻时发现,XXX号在做自己院里围栏时,把隔壁XXX号院子围栏推倒,发现此情况,巡逻保安及时反映给物业服务中心前台客服,为了保证XXX号业主权益,物业前台客服及时将此情况告知XXX号业主,XXX号业主得知后,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围栏已经被推到。并且及时制止XXX号此行为(并报警)。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罗南派出所警官到达现场查看确认围栏被XXX号推倒,XXX号业主考虑到安全因素,将自行重建围栏。2016年7月18日,XXX号业主在被推倒围栏原位置上自行重建围栏。
  2016年12月23日,物业中心曾发出《违章行为整改通知单》:XXX号业主/使用人处填写为“苏荣”,违规行为“庭院围栏改建加门”,签收处显示为“拒签”。苏启建表示,从未收到过上述通知书。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8月2日至现场查看,XXX号房屋外圈建有围栏。法院向物业中心调查,该物业中心工作人员向法院提供原始现场照片,并表示XXX号与XXX号间原本就有绿色的金属栅栏,物业中心只有原始图纸,没有具体量化的位置,XXX号房屋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将XXX号房屋业主的围栏推倒了,XXX号房屋业主向物业中心反映情况,后XXX号房屋业主对围栏进行重建,因在重建时将原有围栏进行了改动,所以物业中心就发出了整改通知,但是XXX号围栏位置基本没有大的改动;《情况说明》也是物业中心出具的,内容属实。不清楚XXX号及XXX号间的水泥小路是谁建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琳主张苏启建应当拆除的围栏,从物业中心的证明及法院向物业中心了解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房屋间本就有围栏相隔,如果张琳认为原始规划中不存在围栏,其主张权利的相对主体也并非苏启建。苏启建搭建的围栏系在原围栏的基础上进行的重建,张琳认为对其造成相邻妨碍的依据不足。即使围栏建在公共部位,张琳也非该权利主体,无权就公共部位被侵占提出主张。此外张琳主张苏启建拆除两户之间绿化带中的道路,因张琳并无证据证明该道路由苏启建搭建,张琳要求苏启建拆除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琳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海远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XXX弄XXX号和XXX号房屋之间绿地属绿化景观工程,我司不持有相关图纸。二、规划报建总图中,无围栏。因经办人员已经离职,具体施工情况无法确认。三,业主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应当以其办理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为准。四、我司不清楚鸿郡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供证明的情况。
  远洋博悦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向本院出具证明:兹证明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699弄远洋博悦花园为别墅小区,每家每户院子归各家独立使用。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应当以其办理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为准。被上诉人苏启建搭建围栏的区域系公共绿地,并非其房屋产权范围内,且位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房屋之间,苏启建擅自在公共绿地上搭建围栏及门,将绿地占为己用,影响了作为相邻方的张琳对于公共绿地的合理使用,侵犯了张琳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拆除。即便如苏启建所述其是在原有围栏的基础上进行的重建,但从原始围栏的照片及本院实地勘察可以发现,苏启建现搭建的围栏比原围栏大大加高,还进行了装饰性改建,围栏内的绿地部分已完全与外界隔绝,为其一家独用。张琳上诉认为苏启建在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搭建的围栏及门侵犯了张琳对公共绿地的使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张琳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另需指出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高档别墅区的住户,追求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完全可以理解,但方便自己的同时不能影响他人权益,故应努力将对相邻方的影响降至最低,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以和为贵的相邻原则,友好协商处理后续事宜,相互配合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营造友善互助的和睦邻里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
  二、苏启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搭建在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XXX弄XXX号和XXX号房屋之间绿地上的围栏及门;
  三、张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张琳与苏启建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叶绵绵

审判员:李迎昌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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