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琳,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健,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履平,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根,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与被告陈履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6.3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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