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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韩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琳钰,女,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小英,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华,男,住同被告韩小英。
  被告:杨菲,女,1986年9月30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琳钰与被告韩小英、杨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琳钰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被告韩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华,被告杨菲,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琳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3,199.5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9,680元、交通费1,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5日,被告杨菲驾驶牌号为沪B8XXXX车辆在本市阳泉路、一二八纪念路附近,与原告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与案外人受某。经交警认定,被告杨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保险人。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原告涉诉。
  被告韩小英、杨菲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有异议,被告杨菲借用肇事车辆,该车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对于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总额无异议;营养费,认可1,800元;护理费,认可1,800元;误工费,原告事发时还在学习,故不认可;交通费,认可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财产损失,不认可;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25日,被告杨菲驾驶牌号为沪B8XXXX车辆在本市阳泉路、一二八纪念路附近,与原告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与案外人受某。经交警认定,被告杨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保险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不及免赔的商业三者险。经鉴定,原告本次损伤休息120日,护理、营养均为60日。另外,事发时,原告为大学四年级学生。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肇事机动车的保险人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于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的,由被告杨菲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韩小英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医疗费,本院确定为3,199.5元;营养费、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原告伤情,确定均为1,800元;误工费,事发时,原告为在校学生,且无证据证明其确有收入,故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均无依据,不予支持;鉴定费900元,符合规定;律师费,酌情确定为2,000元。上述费用,律师费,不属保险限额内,应当有被告杨菲承担,其余费用,均在保险限额内,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琳钰医药费3,199.5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900元;
  二、被告杨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琳钰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琳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4元,由原告负担229元,被告杨菲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杨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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