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振。
被告:康健。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琴诉被告康振、被告康健、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琴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张琴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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