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琴妹,女,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邢连军,男,195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白沙村XXX号,系原告张琴妹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寒,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东,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妹诉被告李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妹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琴妹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琴妹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