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玉田县,现住遵化市。
被告:薛某,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遵化市。
被告:
北京联润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312号楼3层201。
法定代表人:史国海,职务不详。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
负责人: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怡佳颖,
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
北京联润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叶洪波
书记员: 郑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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