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瑞,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曾昭蓉,女,193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苗圃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郭喜燕。
被告:张恒德,男,194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曾昭蓉与被告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张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瑞、曾昭蓉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张瑞、曾昭蓉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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