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瑞岩与袁秀梅、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袁秀梅
王新伟(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
袁秀丽
张瑞岩
杨建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秀梅,住同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秀丽,住同江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伟,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岩,汉族,住同江市。
原审被告杨建平,住同江市。
上诉人袁秀丽、袁秀梅因与被上诉人张瑞岩、原审被告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袁秀丽、袁秀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伟,被上诉人张瑞岩,原审被告杨建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2月8日被告袁秀丽在原告张瑞岩处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2月8日,由被告袁秀梅、杨建平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
借款到期后,被告袁秀丽未能偿还借款。
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袁秀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张瑞岩返还强行扣押的出租车,并赔偿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30000元。


审判长:罗亚红
审判员:崔思佳
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李春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