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瑞明,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高尔夫球协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培,秘书长。
被告:上海乾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殷利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高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陶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伊凡,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瑞明与被告上海市高尔夫球协会、上海乾高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乾高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瑞明于2019年7月17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张瑞明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瑞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张瑞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田 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