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瑞礼,男,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兆平,男,1959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力,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同上。
原告张瑞礼与被告陈兆平、陈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卉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平、陈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陈力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张瑞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瑞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5元,减半收取117.82元,由原告张瑞礼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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