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瑞稳,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郭秀珍,女,192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稳诉被告郭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瑞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石房他证裕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0日,原告经同学介绍与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给侯新周(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25万元经营出版书刊,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月利率1.7%。被告郭秀珍以其所有的长安区××东路住宅楼北楼××房产作为抵押(房产证号:石市权证长字第××号,
他项权证号:石房他证长字第××号)。借款到期后,侯新周按原合同约定将利息付至2013年9月,后拒绝归还本息。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款中优先得到偿还。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财产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特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对被告所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依据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该案债务人侯新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存在关联性,2013年11月29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已函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因侯新周在该案中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建议对169户房产交易暂缓处置,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侯新周以集资诈骗罪已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联合下发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瑞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少军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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