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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瑾与上海凤凰大酒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瑾,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伯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凰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瑾与被告上海凤凰大酒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瑾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瑾负担。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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