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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瑾与姚雯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瑾,女,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杰,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雯斌,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瑾与被告姚雯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雯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48,950元(以下币种相同)、逾期利息3,067元(暂从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两项合计52,01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因被告承诺可以办理较为优惠价格的旅游机票,故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旅游机票。2017年8月7日开始分别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6,550元、10,400元、13,000元,共计59,950元。但被告并未替原告办理相关委托事项,也未退回钱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还款1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承诺2017年10月10日归还剩余欠款,但仍未履约,仅在2017年11月10日还款1,000元。2017年12月14日被告再次写下欠条,承诺次日归还剩余欠款,若逾期则按照月息3%作为补偿。原告催讨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查,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旅游机票。2017年8月7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国庆日本游而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6,550元;2017年8月15日转账10,400元;2017年8月21日,因购买返台机票转账13,000元,共计59,950元。但被告并未替原告办理相关委托事项,也未退回钱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还款10,000元,并写下一张欠条,承诺余款于2017年10月10日准时归还。届时,被告仅在2017年11月10日还款1,000元。2017年12月14日被告再次写下欠条:“欠张瑾人民币49,050元,承诺2017年12月15日归还全部金额。如超过规定日期,按一个月3%利息作为补偿”。上述两份欠条均为被告写下后拍照并通过微信方式发给原告。之后,被告仍未履约并匿迹,故原告遂诉至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电子回单、欠条、转账回执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可以认定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机票并支付了款项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未履行上述委托合同,该合同视为已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钱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雯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瑾人民币48,950元;
  二、被告姚雯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瑾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48,950元计,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44元,由被告姚雯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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