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诉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高树忠(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黄站镇红联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宣化店镇关口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高树忠,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09)悟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30日,张某某从案外人吴华国处购买了一车水泥管,由吴华国驾驶鄂AL4807号货车将水泥管送至宣化店镇张某某经营的门店处,因需人搬卸,张某某即到宣化街上雇请朱某某等三人为其搬卸水泥管,双方口头约定搬卸费为一元钱一根。朱某某等三人搬卸了部分水泥管后,张某某外出送货。至当天上午11时左右,因需挪车再卸,吴华国将车辆启动,在此过程中朱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赶回将朱某某送往宣化卫生院治疗。朱某某共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用7825.1元。2009年7月16日,朱某某的伤情经大悟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误工损失日为伤后7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21日,需一人护理,后期必然发生费用预计为5000元。朱某某因鉴定用去费用400元。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医疗费用2500元。后因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朱某某遂诉至法院。
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4656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
另认定,朱某某诉求的各项费用为:医疗费为7825.1元,误工费应计算为(4656+3653)元×70天/365=1593.51元,护理费比照误工费标准计算为(4656+3653)元×21天/365天=478.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7=850元,交通费30元,鉴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中后期必然发生费用预计为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为16176.66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雇请朱某某等人为其搬卸水泥管,并口头约定了劳务费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朱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张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朱某某所受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是朱某某并未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是选择由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的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上诉人张某某诉称其与朱某某不形成雇佣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某雇请朱某某等人为其搬卸水泥管,并口头约定了劳务费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朱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张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朱某某所受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是朱某某并未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是选择由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的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上诉人张某某诉称其与朱某某不形成雇佣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锦骏
审判员:朱琼芳
审判员:陈红元

书记员:李雅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