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张某彬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被告杨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张某彬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彬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张某彬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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