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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英与上海严龙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碧英,女,汉族,1957年10月30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严龙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碧英与被告上海严龙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严龙公司”)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张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7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返利17,52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张碧英(甲方)与严龙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被告严龙公司对原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施工工期45天,工程总价72,000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管辖等条款。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乾龙梦工厂”APP装修款全额返现协议》,约定了客户返现办法、客户考核标准、违约处罚等事项。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现,故诉至本院。
  被告严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第8.2条中明确约定在发生纠纷后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
  经查,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原件,被告严龙公司提交的合同第八条纠纷处理方式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①种方式解决:(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张碧英提交的合同第八条纠纷处理方式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②种方式解决:(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张碧英提交的文本该款②有涂改痕迹。原告张碧英对此解释为两份合同原本均填写了①,但在其签约时发现并提出异议,由被告严龙公司的签约代表邵冰当场予以更改。被告严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张碧英对其所称的由邵冰当场更改一节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无法采信。故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方式已协商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碧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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