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磊,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琳,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蓓娜,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被告:钱哲明,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上海孚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江岩。
原告张磊诉被告张琳、徐蓓娜、钱哲明、第三人上海孚嘉置业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动迁利益2,746,082.19元,原告要求分得其中四分之一,即686,520.55元;2、原告要求取得上海市嘉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差价;3、要求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买卖手续。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系公房,原、被告户籍在册,承租人为徐蓓娜。被告一直隐瞒原告系争房屋动迁,至2019年11月28日原告向徐蓓娜提出年底理财到期不再续购并要求退还70万元理财资金,但两被告拿出已准备好的承诺书,要求原告签字放弃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原告才知晓动迁事宜,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取得大产证,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本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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