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林元,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磊与被告朱林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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