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荣琼,女,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宸浩,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被告张宸浩母亲),女,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磊与被告杨荣琼、张宸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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