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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某、张某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某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被告张某浩母亲),女,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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