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荣琼,女,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
申请人张磊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磊称,申请人张磊系被监护人张九福和被申请人杨荣琼的儿子,张九福和杨荣琼还育有两个儿子,为张1和张2。2017年10月,张九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杨荣琼作为张九福的妻子,被指定为张九福的监护人。此后,被申请人杨荣琼擅自处分张九福的财产,将张九福名下的位于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莲花南路房屋)赠与了张1的儿子张宸浩,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张九福的权益。另一方面,被申请人杨荣琼已近80岁,自身健康状况不佳,也无力照顾张九福。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履行对张九福的赡养义务,有充分时间及精力照顾张九福,且张2和杨荣琼对于申请人担任被监护人张九福的监护人亦无异议,故为了更好维护张九福的权益,申请人要求将被监护人张九福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张磊。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张九福与被申请人杨荣琼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为申请人张磊及案外人张1、张2。张宸浩系张1之子。张九福的父母均已死亡。
2017年5月19日,张九福因脑梗死入院治疗,2017年7月27日出院诊断“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大面积脑梗死,胃溃疡出血,失血性休克,高血压病,糖尿病”。后张九福在康复医院治疗。2017年11月21日,张九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杨荣琼为张九福的监护人。
2017年11月,被申请人杨荣琼代张九福与张宸浩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7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杨荣琼代张九福与张宸浩签订房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张九福名下的莲花南路房屋无偿、永久、全部赠与给张宸浩,张宸浩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019年9月25日,张1亦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要求变更其为张九福的监护人。张1表示,2017年张九福住到张1家中,由张1负责照顾,后张九福被送至昆山的康复医院,仍然由其对张九福进行照顾,其更适合成为张九福的监护人。
审理中,杨荣琼及张2均向本院表示被申请人年事已高,不适合担任张九福的监护人,同意由申请人张磊担任张九福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杨荣琼将被监护人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他人,明显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其不适宜继续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至于监护人的人选问题,因房产赠与的对象和张1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本院指定张磊为被监护人张九福的监护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九福的监护人变更为张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严 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