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张磊,曾用名张汉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政府家属院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磊2014年5月至2018年12月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工作岗位不涉及“三和发电厂密闭式煤仓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情况下,对外谎称是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外转包该工程,使用伪造的“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函件、说明等,以收取项目招投标入围审查费用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收取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白鹤社区支付的160万元;
2018年10月底至11月,被告人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刘某某谎称自己需要资金参与电气工程招投标,以借款的名义,于2018年11月13日骗取刘某某20万元。
被告人张磊将骗取的共计180万元挥霍后潜逃,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2020年6月4日在河南省濮阳县新华社区4号楼2单元4楼东户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和明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三和发电厂密闭式煤仓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书面资料,借条,张某某伪造的函件、说明,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被害人互相辨认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磊所犯诈骗罪判处十一年至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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