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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德与周玉珠、顾晓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祖德,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珠,女,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顾晓霞,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青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建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顺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德与被告周玉珠、顾晓霞、第三人上海青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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