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升,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寿光市,住寿光市。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2018年1月3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仇明,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天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寿光市金秀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住寿光市。2003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郝子才,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2016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张福升安排公司员工王某将位于寿光市羊口镇的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反应釜底的残渣及其他垃圾掩埋在厂区内一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经鉴定,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填埋废物为“有毒物质”。案发后,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填埋物全部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置,污染源已经清理恢复。2、2017年7月初,被告人张福升明知被告人马天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将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放的氯磺酸约定由马天玺处理。2017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马天玺用鲁G×××××号蓝色罐车从寿光市羊口镇���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拉走氯横酸后至寿光市牛头镇总支东侧一条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小河内排放。当晚,被告人马天玺离开后又回到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鉴定,该氯磺酸PH值<2,属于HW34类危险废物。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张福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马某1、刘某、马某2、马某3的证言,寿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检验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寿光市环境保护局移交材料、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2003)寿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羊口镇环境保护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升、马天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福升、马天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升、马天玺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升及其辩护人仇明、被告人马天玺及其辩护人郝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张福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天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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