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