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福胜,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胜诉被告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胜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谢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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