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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秀兰,女,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施荣标(系原告丈夫),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白港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
  被告:周峰,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周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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