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秀华,女,194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傅友囡,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秀华诉被申请人傅友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潼港一村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潼港一村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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