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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乔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共计7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某某与被告乔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2月7日从原告处借走现金7万元,并亲笔为原告书立借条一份,约定了利息6%。现被告迟迟不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杨某某、乔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杨某某、乔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与被告乔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7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张某某书立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借款利息6%。借款人:杨某某。日期:2018.2.7”。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杨某某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的当庭陈述和所举证据等在卷予以证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乔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被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但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全部支持,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关于被告乔某是否应承担借款清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本案借款债务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出具的借条仅有杨某某一人签字,且被告乔某未采取事后追认等行为来明确该债务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杨某某借款系因资金周转需要,结合本院(2018)冀0623民初1094号、(2018)冀0623民初1100号案件的审理,均为张某某诉杨某某、乔某合同纠纷案件,足以看出所涉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原告张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本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即借款人被告杨某某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即被告乔某不承担偿还责任。(二)关于原告要求的借款利息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7000元,经询问其利息系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本案中,虽然借条中记载“借款利息6%”,但按照庭审中原告释明,结合(2018)冀0623民初1094号案件的审理,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6%,但是原告的诉请中借款利息系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经计算自被告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为7233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二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7000元,共计7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永强

书记员:申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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