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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第三人:张美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工农村XXX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张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张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案件受理费595元)。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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