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秀华,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飞,男,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第三人:张美霞,女,199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工农村XXX号。
原告张秀华与被告陈宏飞、张美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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