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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慧与张梦熊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秀慧,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丽,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梦熊,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秀慧与被申请人张梦熊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秀慧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自2006年起申请人为照顾年迈生病的母亲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监护人张梦麟的生活起居,弃家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照顾母亲及被监护人。2007年6月8日申请人的母亲因病过世,但申请人仍悉心照顾被监护人,在申请人照顾被监护人的十年间,被监护人病情十分稳定,认知也较为清晰,未因精神疾病复发而住院。2017年底,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搬走,要求由他照顾被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到来完全颠覆了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采取关、锁、训等简单粗暴的方式,诱使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复发,还拨打110,叫警察将其强行送往医院。经治疗张梦麟的病情稳定,要求被监护人出院,但被申请人不允许被监护人出院。1999年底,被申请人曾向母亲保证搬来与母亲及被监护人同住,照顾母亲和被监护人,母亲同意被申请人将户口迁入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但户口迁入后,被申请人只字不提照顾母亲及被监护人,在此期间其将被监护人承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人变更成其,且将户籍户主亦变更为其,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此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8月刚得知。现请求撤销张梦熊为张梦麟监护人的资格,变更张秀慧为张梦麟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张梦熊辩称,2006年母亲病重,由小妹张秀华提出请申请人照顾母亲,帮助申请人解决她的住房和生活上的困难,但遭到母亲的拒绝,经劝说和被申请人的同意,才来照顾,并非母亲本人意愿。母亲在世时,曾经请申请人回沪照看张秀梅,就是因为申请人喋喋不休,谩骂侮辱张秀梅,伤害了张秀梅的人格尊严,引起母亲不满和反感,一怒之下,赶回乡下。2011年政府第二批经济适用房落实给申请人,为此被申请人多次劝说申请人回去,但申请人不愿意,直到2017年才自动提出回经济适用房居住。被监护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由少言寡语、幻听、幻想的妄想型逐步发展为多言怪语的暴力倾向的狂躁型,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虽未住院,但病情始终反复,被申请人曾带被监护人至门诊治疗,从药量和品种上看,每次服药由二到三片增加到六到七片,品种由三种到五种,但始终控制不住病情发展,表现为脾气暴躁,不如意就摔打物品,砸坏家具。申请人亦多次被打。2015年开始被监护人经常外出拿、抢商店物品等。2017年发生二次冲击北蔡卫生院,110出警后才控制事态发展,故只有将被监护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才是唯一途径。其未将被监护人接回家,系因被监护人曾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需六个月,本次仅一个月,医院就要求出院,其认为病情并未稳定,且适逢国庆和进博会,居委会为了社会稳定不让被监护人出院。进博会结束后,其认为年龄已大,无法亦无精力照料被监护人。至于将承租人变更为其,系根据当时物业政策,且被监护人亦同意由其当承租人,故被监护人与其一起同至物业变更,2013年5月承租人并更为其,该房内的户主亦变更为其,为了能够支付房租,更好的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现申请人年龄大,故不同意由申请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已过世,其父母共生育张梦奇(2015年4月6日报死亡)、被申请人、被监护人、张梦良、张秀梅(2018年9月6日报死亡)、张秀华、张秀兰、申请人张秀慧八人。被监护人未婚未育。2018年6月,被监护人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7月,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要求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张梦良、张秀华及张秀慧均表示同意由张梦熊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2018年8月本院依法作出指定张梦熊为张梦麟的监护人的判决。2019年10月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撤销张梦熊为张梦麟监护人的资格,变更张秀慧为张梦麟的监护人。
  同时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动迁安置房,配房人员为被监护人张梦麟及陈银娥(被监护人之母)两人,承租人为张梦麟。2000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以赡养老人的名义将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内。2012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以张梦麟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需长期照顾,经张梦麟协商同意将承租人改为其兄张梦熊承租为由,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被申请人,其中户主为张梦熊,弟张梦麟。2013年5月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房内的户籍户主变更为其。2018年9月1日,将其儿子的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内。
  另本院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向该院医生询问被监护人张梦麟的状况,其答复:目前病情很稳定,可以接到一般的老年护理院,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维持抗精神病药治疗即可。张梦麟于2019年6月入院,系因肺炎入院,一个月后通知家属其可出院,但张梦麟的监护人一直不愿意接他出院,多次通知后也未来接他出院。张梦麟病情一直很稳定,也不是精神方面,系身体方面,最初,监护人护理费也不肯出,后经过沟通才肯支付。
  以上事实,由户籍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残疾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租赁卡、住房调配单、申请书、上海市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申请承诺书、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申请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在担任被监护人张梦麟的监护人期间,擅自将被监护人张梦麟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被申请人,并将被申请人儿子的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内,显已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其虽辩称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更好的管理修缮上述房屋。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监护人,不需变更承租人,亦能作为监护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而非必须通过变更承租人予以实施。其次,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称在本市有其他住房,其将儿子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内系因其他住房面积小,本院认为户口与住房面积大小无关,上述房屋系承租房,户口的迁入今后亦可能影响到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后被监护人被送入医院治疗后,医院通知被申请人接被监护人出院,被申请人认为在进博会闭幕后,其年龄大无能力照料被监护人,故未将被监护人接出院,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明显逃避履行其监护职责。综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期间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且自认年龄大无能力照料被监护人,而申请人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照顾被监护人,且希望继续照顾被监护人,故要求将监护人变更为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希望申请人在担任监护人后,切实履行监护之责,维护好被监护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梦麟的监护人变更为张秀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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