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秋晓,女,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晓诉被告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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