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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舫与陈伟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秋舫,男,1935年8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辉(系原告张秋舫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伟娟,女,194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秋舫与被告陈伟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秋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辉、被告陈伟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到庭参加诉讼。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秋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辉、被告陈伟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秋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54元(人民币,下同);2、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解决赔偿问题产生的误工、汽油、精神损失费合计1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原告发现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304室)的动迁房(已经精装修但未入住)厨房的橱柜、台面、墙面和地面均有污水浸泡过的印记,经检查有两个橱柜完全泡坏,两个抽屉里的拉篮锈迹明显,台面、地面、墙面污迹斑斑。原告急忙找物业公司,确认污水来自楼上听悦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404室),并确认404室确实收到过物业公司的通知,404室厕所和厨房均出现严重漏水现象。自2019年2月1日至今,404室业主即被告疏于对其位于404室动迁房屋管理,造成其房屋内厕所、厨房多处管道漏水,水渗透到304室房屋,造成304室房屋厨房橱柜、台面、拉篮等严重损坏,304室业主即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讨赔偿问题,但是被告有很多原因和理由拒不赔偿,经多方协商,赔偿问题仍不能妥善解决。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因解决赔偿问题产生的误工、汽油、精神损失费合计14,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伟娟辩称,404室厨房间渗水的原因是开发商防水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原告主张的损失,除渗水外,还有304室房屋长期不居住而导致未及时发现渗水未及时处理的原因,上述原因共同所致原告目前的损毁。双方都存在疏忽,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橱柜全部更换的费用,根据之前居委会调解,开发商是不认可的,渗水造成台面损毁的状态是否全部更换,被告要求根据鉴定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系304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系404室房屋产权人之一。2018年10月,404室厨房、卫生间管道发生渗水现象,渗水至304室厨房,造成304室厨房间橱柜、台面、拉篮等污损。2019年5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惠益居民委员会就404室渗水导致304室橱柜被水浸泡腐蚀变形造成的损失问题召集304室业主、404室业主、开发商和物业一起进行调解,后调解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304室、404室系动迁安置房。2014年,原告收房后对304室房屋进行新房装修至今未入住使用。被告收房至今对404室房屋未进行装修、亦未入住使用。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404室管道漏水造成楼下304室厨房橱柜、台面、拉篮等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经实地勘查后,于2019年10月1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本次鉴定对304室厨房橱柜、台面、拉篮等产生的经济损失工程,无争议部分523元,有争议部分12,712元,其中需法院判定的金额为9,317元。具体说明:1.无争议部分,包管更换修复项目造价为523元。2.争议部分:2.1.厨房台面〈欧派石英石〉损坏修复项目,鉴定意见为该欧派牌厨房台面如需更换修复,则造价为6,055元,是否计取,请法院裁定。2.2.厨房地柜〈欧派时尚板〉损坏修复项目,鉴定意见为该欧派牌厨房地柜更换造价为1,931元。2.3.厨房吊柜〈欧派时尚板〉损坏修复项目,鉴定意见为该欧派牌厨房吊柜更换造价为2,426元,较原告认定造价高962元,该费用是否计取,请法院裁定。2.4.锅篮和碗篮损坏修复项目,鉴定意见为锅篮和碗篮如需更换修复,则造价为2,000元,是否计取,请法院裁定。2.5.玻璃板(法恩莎厨房玻璃挂件)损坏修复项目,鉴定意见为玻璃板如需更换修复,则造价为300元,是否计取,请法院裁定。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3,500元。2019年11月7日,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公信中南[2019]建鉴字第53号报告中关于“更换修复”的澄清说明,该说明内容为“由我司出具的公信中南[2019]建鉴字第53号报告中‘更换修复’是指因楼上漏水造成台面、橱柜等污染,故需更换成新的台面、橱柜等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原告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澄清说明均无异议,对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亦无异议。原告认为,渗透至其厨房间的水系404室厕所管道污水,经过浸泡污水中有害化学成份吸附到了台面,腐蚀了锅篮和碗篮,并导致玻璃板碎裂,原告每天在这样的环境中做饭不能忍受,坚持要求按照鉴定金额予以全部更换。鉴定费,要求被告承担。被告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澄清说明均无异议,对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亦无异议,被告同意按照鉴定金额更换厨房壁柜和吊柜,但同时认为被告房屋系自来水管道渗水,水是通过厨房间和楼板渗漏到原告房屋,不可能有毒有害。原告厨房台面、锅篮和碗篮只需清洗,被告愿意按照鉴定造价的10-20%予以补偿。另,被告认为玻璃板系钢化玻璃,玻璃板碎裂非渗水导致。鉴定费,被告不同意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房屋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惠益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信中南[2019]建鉴字第5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公信中南[2019]建鉴字第53号报告中关于“更换修复”的澄清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双方一致确认304室厨房间物品污损系因404室房屋渗水所致,对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提出304室房屋长期不居住而导致未及时发现渗水未及时处理的原因共同所致原告目前的损毁,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本院根据原告房屋装修新旧程度、目前原告受损范围及程度,原告要求对其厨房间包管、厨房台面、厨房地柜、厨房吊柜、锅篮及碗篮予以更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玻璃板碎裂系污水浸泡导致的意见,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渗水致304室房屋厨房间物损更换造价做出了鉴定结论,双方对该鉴定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照上述金额赔偿原告。另,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因解决赔偿问题产生的误工、汽油、精神损失费合计14,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舫12,935元;
  二、驳回原告张秋舫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7元(原告张秋舫已预交),由原告张秋舫负担195.50元、由被告陈伟娟负担61.50元。鉴定费3,500元(已由原告张秋舫预交),由被告陈伟娟负担。被告陈伟娟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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