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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霞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秋霞,女,1972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肖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秋霞与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秋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觐,被告中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秋霞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毅达公司支付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的薪金共计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毅达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秋霞于2016年6月29日起担任中毅达公司监事。根据中毅达公司的监事职务的薪金标准,张秋霞的薪金为每年50,000元,但张秋霞未领取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的薪金,合计75,000元,故涉诉。
  中毅达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1.中毅达公司原管理层失联后,未与新管理层交接,新管理层没有张秋霞的档案材料,不清楚监事报酬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2.中毅达公司2016年至2017年期间的控股股东为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张秋霞在该期间内系大申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其应对其任职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报酬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承担证明责任;3.张秋霞曾于2018年4月4日辞去监事一职,且任职期间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多次缺席股东大会等会议,导致中毅达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权收取报酬。4.张秋霞已经在未实际勤勉履职的情况下领取了2017年度报酬50,000元,侵害了中毅达公司的权益,无权重复收取。
  张秋霞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中毅达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毅达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证明张秋霞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任中毅达公司监事;
  2.中毅达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证明张秋霞薪资标准;
  3.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张秋霞与中毅达公司董秘以及员工之间的电子邮件22份,证明张秋霞担任监事期间,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中毅达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根据中毅达公司提交的证据21,张秋霞已于2018年4月4日辞职,后续没有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对证据2的三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报告只能证明张秋霞在2017年所获得的薪金为50,000元,不能证明其的薪资标准为每年50,000元;对证据3,对于所谓董秘办的邮箱,尚处于失控状态,关于是否发送等问题中毅达公司无法核实;邮件本身不能证明张秋霞履行了相关的监事职责,具体如下:对于第1-4份邮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上述邮件发生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无法证明2017年6月28日之后的报酬;对于第5-6份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核实,张秋霞虽对2017年半年报告提出质疑,但并未投反对票,仅投了弃权票,致使被上交所认定未尽勤勉履行监事职责,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于第7-9、18-21份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10-17、22份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交所已认定张秋霞未尽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并给予了纪律处分。
  中毅达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1-6.中毅达公司公告六份,证明中毅达公司前管理层失联,公司陷入瘫痪,2019年3月重新选任管理层,由于前任管理层未交接档案,现任管理层不掌握张秋霞的任职协议,不了解其履职、报酬支付情况,无法核查报酬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第二组:7.2019年8月2日大申集团企业报告;
  8.*ST毅达: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司法强制划转的公告。
  证据7-8证明张秋霞系中毅达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的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应对其任职监事的协议内容、履职情况及报酬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组:9.中毅达公司章程(2016年);
  10-14.中毅达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5份;
  15.中毅达公司说明公告;
  16-17.中毅达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份;
  18-19.中毅达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份;
  20.《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8〕78号。
  证据9-20证明张秋霞担任监事期间,多次缺席股东大会、监事会,没有切实履行监事基本职责,违反勤勉尽责的履职要求,已经被上交所纪律处分,无权收取、主张报酬。
  第四组:21.2018年4月4日中毅达公司公告;
  22.2018年6月29日中毅达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3.2018年8月31日中毅达公司监事会修正公告;
  证据21-23证明张秋霞已于2018年4月4日辞去监事一职,辞职后,张秋霞也未履行过监事职责,无权主张报酬;
  第五组:24.2018年9月20日中毅达公司年度报告更正公告,证明张秋霞已领取了2017年度报酬50,000元。
  第六组:25.上交所官网:中毅达公司公告中“监事会”公告的检索结果,证明张秋霞主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第五十次、第十八次会议并未召开。
  26.中毅达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证明张秋霞的任职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11月5日,2016年张秀霞获得报酬29,800元。
  张秋霞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第一组证据,由于中毅达公司管理层失联的问题,公司瘫痪不能归责于张秋霞,关于张秋霞任职的情况,可以从相关公告中获知。对第二组证据,张秋霞系因朋友关系任职大申集团法定代表人,与大申集团实际没有关系。对第三组证据,鉴于张秋霞人在外地,都是通过邮件往来参与相关会议并进行表决,可以证明张秋霞勤勉尽责;关于投弃权票的原因,属于投票结果的一种,其也说明了弃权的理由。对第四组证据,张秋霞是在2018年4月4日提出辞去监事,但因中毅达公司未能选任新的监事,张秋霞仍在履行相应的监事义务,直到2018年12月27日中毅达公司选出新的监事后,张秋霞监事职责履行完毕。对第五组证据,张秋霞确认领取了50,000元,系理应获得的。对第六组证据,虽然公告没有相关检索结果,可能是由于中毅达公司之前管理层原因导致,不能归责于张秋霞,张秋霞提交的往来邮件可以证明其已经履行职责。对于证据26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一)中毅达公司基本情况及章程约定
  中毅达公司于1992年6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71,274,605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中毅达公司2016年6月29日章程记载内容包括: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报酬和支付方法;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包括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在内的职权;等等。
  (二)有关张秋霞任职、收取报酬的相关事实
  2016年6月28日,中毅达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达成决议发布公告,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张秀霞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不通过公司监事薪酬调整的议案;等等。
  2017年5月12日,中毅达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中毅达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等议案,2016年年度报告中有关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中记载:张秋霞职务为监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17年11月5日,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29,800元。
  2018年4月4日,中毅达公司发布监事辞职的公告,内容包括张秋霞以公司管理职权过度集中、公司内控机制混乱、公司2017年多项违规行为及存疑交易等为由,已向公司监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在公司监事会担任的所有职务;辞职报告在公司增补的监事任职后生效,增补新的监事任职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等等。
  2018年9月25日,中毅达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其中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记载:张秋霞职务为监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17年11月5日,报告期内从该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50,000元。
  2018年12月27日,中毅达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发布公告,决议内容显示公司在任监事2人:黄新浩、马文彪,陈锋平当选公司监事候选人;等等。
  审理中,张秋霞自认其于2017年领取过监事报酬50,000元,但该款系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的报酬,此外未收取过其他报酬。中毅达公司主张该50,000元系2017年度报酬,期间对应的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秋霞对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年度报告均予以认可,并确认未就年度报告提出异议。
  审理中,张秋霞主张其于2018年仍然履行监事职责,具体包括:2018年1月31日,张秋霞向中毅达公司董秘办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监管关注的回复;2018年2月5日、2月9日,张秋霞向中毅达公司董秘办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本人无买卖公司股票;2018年2月1日,张秋霞向中毅达公司董秘办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的监管问询的回复;2018年2月26日,张秋霞向中毅达公司董秘办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主要为因接到通知较晚出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2月7日的股东大会;2018年2月27日,张秋霞向中毅达公司董秘办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情况说明(证监局谈话);2018年4月27日,张秋霞向中毅达公司董秘办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第六届监事会第五十次会议表决票;2018年5月7日,张秋霞向中毅达公司董秘办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副本监事会决议签字页。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2017年1月19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12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12月13日、2018年3月2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6月28日,中毅达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布决议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张秋霞未出席上述会议,上述会议决议内容未涉及监事任免以及监事报酬的事项。
  2017年4月17日,中毅达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发布决议公告,张秋霞未出席会议。2017年8月25日,中毅达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发布决议公告,张秋霞就该次需表决的7项议案全部投弃权票。2018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2018〕78号纪律处分决议书,因中毅达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存在违规事实,对张秋霞等人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等。
  本院认为,监事的任免以及决定监事报酬属公司自治的内容。中毅达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约定,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等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中毅达公司章程的上述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对中毅达公司以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毅达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张秋霞作为监事的任期为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但是,张秋霞任期届满后,中毅达公司股东大会未及时改选,在张秋霞于2018年4月4日提出辞职后,中毅达公司股东大会直至2018年12月27日才改选监事,因此,张秋霞监事任职期间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27日。
  对于2016年、2017年报酬,张秋霞现主张其仅于2017年收取了50,000元报酬,针对的是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报酬,其未收取其他报酬。本院认为,中毅达公司股东大会已经决议通过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而该2份年度报告均明确记载报告期(2016年度、2017年度)内张秋霞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分别为29,800元以及50,000元,上述决议已经对外公告,合法有效。张秋霞作为公司监事,对上述决议事项应当明知,如对决议存疑,理应及时提出异议。但本案中,张秋霞在决议公示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对决议内容的认可,即,张秋霞已经收取了2016年、2017年的全额报酬,其诉请中涉及2017年报酬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2018年报酬,本院认为,公司监事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相应报酬。本院注意到,张秋霞作为中毅达公司的监事,于2018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张秋霞为证实其于2018年尽责履职的一系列电子邮件,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前述纪律处分事宜的意见,其他邮件中仅2封邮件显示与监事会有关,其余均与监事职责无关;而且张秋霞亦多次缺席中毅达公司2018年度的股东大会。因此,中毅达公司关于张秋霞未尽责履职的辩称,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考虑到张秋霞仍履行了部分监事职责,且其作为公司监事,仍需要对中毅达公司相关事务承担责任风险。本院综合考虑张秋霞历年报酬、2018年度履职情况,酌定张秋霞2018年度监事报酬为1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秋霞监事报酬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张秋霞负担1,625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方

书记员:江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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