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科伟,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文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绍兴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莹莹,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B楼)706-6室。
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伟与被告上海自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浙0604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叶科星对被告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当日指定绍兴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百勤
书记员:韩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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