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杨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杨阿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阿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对杨阿某的起诉。
审判员 白玉龙
书记员: 杨虎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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