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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启捷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某某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杰,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元氏县。
被告:石某某启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88号管委会41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冀013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石某某启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两年。现因原告张某某已撤诉。依照

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某某启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 周建海
人民陪审员 张怡琼
人民陪审员 张正夫

书记员: 张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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